批转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制订的《天津市白堤路第二科贸街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8:04:16   浏览:96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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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制订的《天津市白堤路第二科贸街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天津市政府


批转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制订的《天津市白堤路第二科贸街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制订的《天津市白堤路第二科贸街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白堤路第二科贸街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快天津市白堤路第二科贸街的开发建设,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根据市规划局关于建设白堤路的规划意见,自鞍山西道至复康路之间修建一条宽30米的干道(道路全长1.9公里,路宽18米,路两侧各设便道6米)同时修建一座跨复康路卫津河钢筋混凝土桥,并按规划完成沿路的配套管线(包括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电力线缆)。
二、工程的投资采取沿路受益单位交纳配套费(包括增值费)的方法筹集,收费标准按开发建设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270元。其中不包括各种基础设施的主干管线的调整和源头建设费(增容费、电力贴费、资源费、排污费、集资费、供热站及设备建设费、通讯扩容费)。
三、按规划,道路中心线两侧各100米范围内所有空地的开发建设项目,其配套费按27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收取。科研基地“88”亩空地,南开大学科技园(指规划道路中心线100米范围以外部分)及科研基地内其余空地的开发建设项目,其配套费(包括环境增值费)按其所
用道路及配套情况确定收取标准。
四、白堤路两侧规划范围及科研基地内所有空地开发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一律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津计投资〔1993〕572号)执行,超限额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负责立项和管理并报市计委审批。
五、对本办法范围内开发建设的项目,市规划局、市政工程局、公用局、电力局等市有关部门依据园区管委会批准的立项批准书等有关文件办理建设手续。
六、为保证市人民政府“以开发带修路”决定的落实,确保修路资金到位,各有关管网主管部门对本办法范围内的新开工开发建设项目,只办理与白堤路管网的接网手续。未经园区管委会批准,任何项目不得与其他管网接网。
七、开发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在项目立项时交付应交配套费全额的20%,并与园区管委会签订保证交付其余款项的协议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八、拥有白堤路两侧空地使用权的单位,需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按白堤路规划对所属空地进行开发建设;逾期不开发的,由园区管委会按照《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开发。
九、有关拆迁事宜,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各单位与个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碍与干扰。
十、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凡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后开工的项目均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



199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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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宜府发[2008]021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现将《宜昌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一日

宜昌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深入持久地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创建卫生整洁、优美舒适的环境,提高城乡居民的卫生意识和健康水平,根据《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创建卫生城镇、健康教育、除四害(鼠、蚊、蝇、蟑螂,下同)、农村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工作所需专项补助经费和活动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协调发展。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居民,应当义务承担所在地和责任区的爱国卫生工作,不断改善卫生环境,坚持除害防病,自觉纠正和抵制各种不卫生的行为。

  第六条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创建卫生城镇、健康教育、除四害、农村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工作,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三)组织实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爱国卫生工作,督导、协调有关部门对健康危害因素采取综合干预措施;
  (四)对本辖区及辖区内各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五)组织爱国卫生工作的对外交流、合作及相关科学研究;
  (六)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爱卫会的日常工作由爱卫会办公室承担。
第七条本市及各县市区爱卫会工作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各委员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各委员部门的职责由爱卫会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各级爱卫会每年定期召开爱卫会全体会议,研究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计划和措施,协调解决爱国卫生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九条各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级爱卫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拟定爱国卫生工作计划、措施,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型企事业单位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管理范围的各单位和居民落实爱国卫生工作责任制,并开展经常性的检查评比活动。
第十一条所有单位均应指定内设机构或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爱国卫生的日常工作,承担所在地和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健康教育、除四害等任务。
第十二条爱卫会委员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加强爱国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宣传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健康科普知识;
  (二)新闻媒体负责设立爱国卫生、健康教育专栏,传播卫生健康科普知识,对公众关心的卫生问题进行报道和舆论监督;
  (三)社区居委会负责围绕居民健康需求和卫生防病工作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四)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负责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培养学生、幼儿良好的卫生行为;
  (五)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在候诊场所和住院病区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传播卫生健康知识;
  (六)各单位负责在办公、生产、生活场所设置健康教育专栏,有针对性地宣传卫生健康知识。
第十三条本市城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以控制吸烟危害,保障公民健康。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禁止或限制在公共场所内吸烟的规定。
第十四条每年四月为全市爱国卫生活动月,统一开展市容环境卫生整顿、治理脏乱差等爱国卫生活动。
各单位应当实行周末卫生日制度。
第十五条各级爱卫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除四害活动,各单位和居民应当按要求实施除四害活动。
第十六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将符合卫生要求的水冲式公厕等卫生基础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高农村生活饮用水质量,改善农村居民饮用水卫生条件。
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修建符合卫生要求的户厕。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在建筑施工、运输过程中应当妥善收集、处理渣土、垃圾、粪便和污水,清除建筑工地内四害等有害生物的孳生场所,保证建筑工地的宿舍、厨房、厕所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市爱卫会组织开展全市爱国卫生工作检查评比,命名表彰卫生城镇、卫生村、卫生社区及卫生先进单位,并对受表彰的单位定期进行考核、复查。
  未获得卫生城镇或者卫生先进单位称号的,不得评为文明城镇或者文明单位。
第二十条本市及各县市区爱卫会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爱国卫生督查员,对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爱国卫生督查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对不按规定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的,由同级爱卫会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建议同级人民政府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已授予卫生先进称号的,可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爱国卫生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5年8月28日印发的《宜昌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宜府发〔1995〕53号)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平反纠正的冤错案件的诉讼卷宗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平反纠正的冤错案件的诉讼卷宗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78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字〔1978〕22号请示已收阅。关于经人民法院平反纠正的冤错案件的诉讼卷宗如何处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60)法刑字第122号(60)档二字第171号《关于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工作中若干规定的通知》中有过原则规定,即:“在诉讼卷宗的保管期限没有确定以前,所有的诉讼卷宗,一律不作鉴定,也不得销毁。”根据这一规定的精神,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对人民法院平反纠正的冤错案件(包括“三类案件”),就将原判和改判形成的全部诉讼卷宗归档保存,不应销毁。至于有的冤错案件的当事人要求销毁该案诉讼卷宗,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对当事人说明理由,进行耐心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妥善加以解决。对审判案卷以外的材料同意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