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2:44:03   浏览:89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传真

国家煤炭工业局

煤安传真[2000]第10号

2000年9月30日 领导签批:赵铁锤

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

中煤建设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北京矿务局、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

国家局机关各司(室)、各在京直属单位、社团组织: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今年国庆节期间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

发明电[2000]30号),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继续深入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

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进一步提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预防为主,

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尽职尽责,切实加强节日期间的安全监督工作。

二、要加强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值班和调度工作,领导同志必须在岗值班。要特别加强现场的

安全管理,做到领导到位,管理到位。要加强安全检查,认真吸取贵州水域矿务局木冲沟矿

"9.27"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教训,及时消除各种隐患,严格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各煤炭企业在国庆节放假期间,要按照国家局的要求安排好以矿井"一通三防"为重点的

检查、检修工作,确保矿井通风系统性能可靠,采掘工作面风量充足。要认真落实瓦斯检查制度,

坚决杜绝无风微风作业和瓦斯超限作业等违法违章现象。

四、要加强对各类小煤矿的安全监察与管埋,存在重大隐患的坚决予以停产整顿,不达标不

准恢复生产。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要坚决予以关闭。

五、各单位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安全知识宣传,提高职工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对所属的

地面单位特别是公共场所,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万无一失。

六、各单位要注意掌握安全动态,对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苗头,要及时妥善处置。对国家局

关于"9·27"事故的通报和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必须及时报国家局值班

室和煤炭工业经济运行中心。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中国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中国海事局
2006-03-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从事相关活动的高速客船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在本辖区内实施本规则。

第二章 船公司
  第四条 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满足《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
  第五条 船公司从境外购置或光租的二手外国籍高速客船应满足《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船公司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前,应以手册形式编制下列资料和指南:
(一)航线运行手册;
(二)船舶操作手册;
(三)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四)培训手册。
上述各项手册所应包含的内容由主管机关确定。
第七条 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当建立适合高速客船营运特点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为防止船员疲劳的船员休息制度。

第三章 船舶
第八条 高速客船须经船舶检验合格,并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
第九条 高速客船投入营运前,应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船舶检验证书;
(二)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
(三)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
(四)航线运行手册;
(五)船舶操作手册;
(六)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七)培训手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海事管理机构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发《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高速客船取得该证书后方可投入营运。
高速客船应随船携带最新的适合于本船的航线运行手册、船舶操作手册、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和培训手册。
第十条 高速客船必须按规定要求配备号灯、号型、声响信号、无线电通信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和应急设备等。高速客船上所有的设备和设施均应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第四章 船员
  第十一条 在高速客船任职的船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其中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以及被指定为负有安全操作和旅客安全职责的普通船员还必须通过主管机关认可的特殊培训并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
  (二)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按规定持有相应的职务适任证书。
  (三)取得高速客船船员职务适任证书者,在正式任职前见习航行时间不少于10小时和20个单航次。
(四)男性船长、驾驶员的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船长、驾驶员的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在非高速客船上任职的船员申请高速客船船长、大副、轮机长职务适任证书时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五)船长、驾驶员的健康状况,尤其是视力、听力和口语表达能力应符合相应的要求。
第十二条 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客船船员的培训管理和考试、发证工作。有关培训、考试、发证的规定由主管机关颁布实施。
第十三条 高速客船应向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海事管理机构申领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高速客船的最低配员标准应满足本规则附录的要求。
第十四条 高速客船驾驶人员连续驾驶值班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小时,两次驾驶值班之间应有足够的间隔休息时间,具体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第五章 航行安全
第十五条 高速客船航行时应使用安全航速,以防止发生碰撞和浪损。高速客船进出港口及航经特殊航段时,应遵守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航速的规定。
高速客船在航时,须显示黄色闪光灯。
  第十六条 高速客船在航时,值班船员必须在各自岗位上严格按职责要求做好安全航行工作。驾驶台负责了望的人员必须保持正规的了望。无关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台。
  第十七条 高速客船在港口及内河通航水域航行时,应主动让清所有非高速船舶。高速客船在海上航行及高速客船与其它高速船舶之间避让时,应按避碰规则的规定采取措施。高速客船在特殊航段航行时,应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特别航行规定。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为高速客船推荐或指定航路。高速客船必须遵守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航路的规定。
  第十九条 遇有恶劣天气或能见度不良时,海事管理机构可建议高速客船停航。
第二十条 高速客船应按规定的乘客定额载客,禁止超载。高速客船禁止在未经批准的站、点上下旅客。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条 高速客船应在专用的码头上下旅客,如需使用非专用码头时,应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 高速客船应靠泊符合下列条件的码头:
(一) 满足船舶安全靠泊的基本要求;
(二) 高速客船靠泊时不易对他船造成浪损;
(三) 避开港口通航密集区和狭窄航段;
(四) 上下旅客设施符合安全条件;
(五) 夜间有足够的照明;
(六) 冬季有采取防冻防滑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高速客船对旅客携带物品应有尺度和数量限制,旅客的行李物品不得堵塞通道。严禁高速客船载运或旅客携带危险物品。
第二十四条 高速客船应每周进行一次应急消防演习和应急撤离演习,并做好演习记录;每次开航前,应向旅客讲解有关安全须知。
第二十五条 高速客船应建立开航前安全自查制度,制定开航前安全自查表并进行对照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可对开航前安全自查表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六条 高速客船应按规定办理进出港口手续,并缴纳规费。国内航行的高速客船每天至少应办理一次船舶签证手续,国际航行的高速客船可申请不超过7天的定期进出口岸许可证。
高速客船不得夜航。但航行特殊水域的高速客船确需夜航的,应当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进出港口许可, 经批准后方可夜航。
第二十七条 高速客船发生交通事故、遇险或人员落水,应采取措施积极自救,并立即向就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高速客船违反本规则经海事管理机构处罚仍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责令其停航。
第三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所述“高速客船”系指载客12人以上,最大航速(米/秒)等于或大于以下数值的船舶: 3.7▽ 0.1667,式中“▽”系指对应设计水线的排水体积(米3)。但不包括在非排水状态下船体由地效应产生的气动升力完全支承在水面上的船舶。
本规则所述“船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其他已从船舶所有人处接受船舶的营运责任并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的组织。
第三十二条 外国籍高速客船不适用本规则第二、三、四章的规定,但应满足船旗国主管当局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6年12月2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同时废止。

附录: 高速客船最低安全配员
一、 沿海及国际航线
安全配员 P<200人 P≥200人
T<2H 船长1人 轮机长1人 驾驶员1人 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1人 船长1人 轮机长1人 驾驶员1人 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2人
2H≤T<4H 船长1人 轮机长1人 驾驶员1人 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2人 船长1人 轮机长1人 驾驶员1人 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3人
T≥4H 船长1人 轮机长1人 驾驶员2人 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2人 船长1人 轮机长1人 驾驶员2人 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3人
注:1.普通船员中应至少有1人为水手。
2.客运部和无线电人员的配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海船最低安全配员表进行核定。
3.T——单航次航行时间 P——载客定额 H——小时
二、内河航线
安全配员 P<100人 P≥100人
T<2H 船长1人 轮机员1人 驾驶员1人 船长1人 轮机长1人 驾驶员1人 普通船员1人
2H≤T<4H 船长1人 轮机长1人 驾驶员1人 普通船员1人 船长1人 轮机长1人 驾驶员1人 普通船员2人
T≥4H 船长1人 轮机长1人 驾驶员1人 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2人 船长1人 轮机长1人 驾驶员2人 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2人
注:1.普通船员中应至少有1人为水手。
2.客运部人员的配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进行核定。
3.T——单航次航行时间 P——载客定额 H——小时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水利部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办建管函[2007]267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